今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實施條例》明確,納税人購進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税額暫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這意味着與此前一樣,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依然不能抵税。但與此前官方披露的增值税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出台的《條例》有一些變化。與《條例》(徵求意見稿)相比,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等不得抵税的表述中,多了個“暫”字。而且《條例》還增加一句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研究和評估購進貸款服務利息及相關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政策執行效果。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葛玉御表示,這一變化意味着國家只是暫時不允許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支出抵税,但後續會評估研究,適當的時候把貸款利息等納入增值税進項抵扣。(一財)